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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先正达诉博收辣椒品种侵权案开庭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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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先正达诉博收辣椒品种侵权案开庭受审

时间: 2024-08-14 16:29:46 |   作者: 玉米种子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这起辣椒新品种权纠纷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有必要使用将种子种出来作对比的田间观察检测(简称

  从庭审中获悉,本案原告隶属于瑞士农业跨国公司先正达,拥有名称为“玛索”的辣椒属新品种权。2017年,先正达公司被央企中国化工集团收购。而本案被告博收公司为2010年成立于北京的一家种子企业,被诉侵权的“圣红”甜椒便由该公司生产。另一被告绿鼎硕公司则是山东的一家繁育、销售种苗公司。

  据原告律师所述,“玛索”是先正达甜椒育种专家历时九年培育而成的彩椒新品种,在国内大规模种植,目前也是张家口地区红彩椒当家品种。从2016年9月1日起,先正达公司在中国享有“玛索”甜椒的植物新品种权。

  案情追溯到2017年,据农财君了解,2017年8月30日,先正达公司在绿鼎硕公司处公证购买获得博收公司生产的“圣红”甜椒的苗,另从博收公司获得了“圣红”甜椒的种子。经过DNA检测(SSR分子标记法检测),先正达公司认为,“圣红”与先正达公司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玛索”系同一品种,两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了对其植物新品种权的侵犯。故于2017年9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调查和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的费用总计人民币300万元。

  法院组织DNA鉴别判定的结果显示,涉案侵权品种“圣红”与原被告各自拥有的“玛索”、“PP1201”两两比对的差异位点数均为0,三品种为近似品种。原告以需要再行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诉。2020年8月18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认为法院先期组织的DNA鉴定结果仍不能排除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法院组织进行DUS鉴定。

  此次庭审中,原告先正达公司认为,博收公司构成生产、繁殖、销售涉案种子的行为。绿鼎硕公司构成销售涉案种苗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当DNA鉴定结果存疑时,应进行DUS鉴定,故本案品种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问题的结论应基于DUS鉴定的结果作出。因涉案品种申请日在前,如本案DUS鉴定结果为具有同一性,即使被告的“PP1201”品种可能因此被宣告无效,其获得授权的事实亦不能产生信赖保护利益,应当认定被告的“PP1201”品种侵犯原告“玛索”的植物新品种权。

  被诉后,被告博收公司拿出自己培育出来的名为“PP1201”的授权甜椒品种,证明“圣红”和“PP1201”的DNA一致。“PP1201”品种权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

  庭审中,博收公司认为,博收公司没有繁殖、销售涉案品种,其行为不具有商业目的,应认定为“试验、示范”性质,被告绿鼎硕公司仅为博收公司繁育了用于试验的涉案品种种苗,未以商业目的大量繁殖或生产涉案品种的繁殖材料。法院先期组织的DNA检测结果显示,两被告试验、示范的繁殖材料是博收公司自己的授权品种“PP1201”,并未侵犯涉案品种权。

  博收公司认为,本案在DNA检测的基础上,应以DUS检测进一步查明涉案三品种是否具备同一性。即使DUS检测显示三品种具备同一性,亦不能否认博收公司选育品种的法律事实,且博收公司并未将“PP1201”进行大面积市场推广和销售,不具有侵害涉案品种权的故意,不构成侵权。绿鼎硕公司种植、销售被告示范品种的行为亦不构成侵权。

  据了解,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审理中,法院通常会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就授权品种与被控侵权品种进行技术比对,目前采用最多的鉴定方法是SSR分子标记法检测(简称DNA检测)和田间观察检测(简称DUS检测)。

  其中,DNA检测优势在于程序简捷,效率高,但是因为目前绝大多数是品种没有公开完整的基因指纹图谱,因此DNA检测所选取的点位有限,存在检测性状范围的局限。而DUS测试则是将对比品种在相同的生长条件下,从植物的种子、幼苗、开花期、成熟期等各个阶段对多个质量性状、数量性状等做出观察记载和结果比较,因而其全面性受到大多当事人的认可,但是观察周期长,如水稻小麦品种通常需要经过两到三年的重复观察。

  4月6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为,最终结论应当基于DUS检测的结果。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如果鉴别判定的结果仍然显示“圣红”、“玛索”和“PP1201”相同,则“圣红”应当被认定为侵权。对此,被告认为,如DUS检测显示三品种一致,应当由农业行政主任部门解决两个授权品种的品种权冲突问题,冲突解决之后再继续审理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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